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融资
14/04/2022 2022-12-06 9:46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融资
由马西莫·费拉奇编辑
国际上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以及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家活动的体系,主要依赖于对个人、法人实体、团体以及联合国和欧盟特别认定的实体(指定实体)所持有的资金和经济资源采取限制性措施。这些措施也被用于打击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家的活动,其法律依据是2007年第109号法令。
在此背景下,受监管实体须履行以下义务:
- 在欧盟法规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或者,如果生效日期较晚,则自资金和经济资源被扣押之日起),向意大利银行金融情报机构 (UIF) 通报对指定人员采取的冻结措施,并指明所涉人员的姓名、资金或经济资源的金额和性质(2007 年第 109 号法令第 7 条第 1 款 a 项);对于后者,还必须由意大利金融警察特别货币警察部门进行通报(2007 年第 109 号法令第 7 条第 2 款);
- 根据金融安全委员会提供的指示,将与指定实体相关的交易、关系和任何其他可用信息告知 UIF(第 109/2007 号法令第 7 条第 1 款 b、c 项)。
为了便于实施冻结措施,第 109/2007 号法令规定了以下监管定义:
- “资金”:任何性质的金融资产和公用事业,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货币信贷、汇票、付款指令和其他支付工具;在金融机构或其他实体的存款、账户余额、信贷和任何性质的债务;公开和私下可流通的证券,以及《统一金融法》定义的金融工具;利息、股息或其他收入以及资产产生的价值增长(第1条第1款c项);
- “冻结资金”:禁止转移、转让、修改、使用、管理或获取资金,以改变资金的数量、金额、地点、所有权、占有权、性质、目的地或任何其他允许使用资金的变更,包括投资组合管理(第 1 条第 1 款 e 项);
- “经济资源”:除资金以外的所有其他资产(有形或无形,动产或不动产),但这些资产仍然可以用来获取资金、货物或服务(第1条第1款d项);
- “冻结经济资源”:禁止转移、处置或使用,例如出售、租赁、出租或设立物权担保权益(第 1 条第 1 款 f 项)。
受冻结措施约束的实体的资金和经济资源不得进行任何转移、处置或使用行为,否则将导致该行为无效(第 5 条第 1 款)。
此外,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指定实体提供资金或经济资源,或将其分配给指定实体使其受益,以及参与旨在直接或间接规避冻结措施的活动(第5条第4款和第5款)。冻结资金和经济资源,或未能或拒绝提供被视为善意的金融服务,不构成任何责任,除非证明冻结并非由过失造成(第5条第8款)。
此外,为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现有的反洗钱措施,包括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均扩展至此类案件。该措施依据2007年第231号法令(第41条第1款)关于恐怖主义融资的规定,以及欧盟2012年第267号条例(第30条第6款d项)和意大利银行2009年05月27日关于扩散计划融资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信贷机构和金融机构。
即使交易对手方是受冻结措施约束的人员或与其相关的人员,交易中出现此类人员的姓名也是向 UIF 发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异常指标之一。
如果举报人根据所有可用信息(包括非个人信息,例如,姓名的财务状况与名单上指定人员的职位和资格不符)有理由相信存在同名情况,则举报理由不再存在。
第 109/2007 号法令规定的报告义务与报告义务不同且相互独立;因此,即使通过提交涉及名单上指定人员的可疑交易报告将相同的信息告知金融情报机构,也必须履行这些义务。
为了便于遵守冻结和报告义务,银行必须核实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欧盟指定的实体名单(第 8 条第 4 款)。
受该法律约束的所有实体还必须审查其他参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机构和团体编制的其他名单,例如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的名单,这些名单可以支持任何报告,但对于这些报告,没有冻结资金的义务。